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
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制度
一、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原则
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被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商标,其相关公众涵盖了消费者、生产者、销售者及其他经营者等各个层面。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两大原则: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。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具体案件中进行的,不预设普遍效力,同时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,行政机关不会主动进行认定。
二、认定机构及案件管辖范围
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机构。它们在商标注册审查、争议处理以及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。关于案件管辖,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案件由市(地、州)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。
三、申请程序与材料要求
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主要有三种:商标异议程序、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以及违法案件查处。在提交申请时,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商标的知名度、使用持续时间、宣传工作的持续性和范围以及商标受保护的情况等。这些证据材料需真实有效,非穷尽列举。
四、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与责任
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的权利,也就是说,对已认定的驰名商标,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复制、摹仿或翻译,以防止公众混淆。申请人有责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对提交的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虚构或夸大。
五、规定的施行与时效
该规定在公布后的30日内开始施行。以2014年版本为例,自7月3日公布后便开始施行。不同的版本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施行时间,后续如有修订,以公布的时间为准。这一制度的实施,旨在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公平竞争。
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体系,旨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,同时也为品牌所有者提供法律保护。这一制度的实施,对于维护市场秩序、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