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
遵循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》(GB 50191-2012)的标准,结合修订内容,其核心规范如下:
一、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
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目标,是追求“三水准”:在小震发生时不会损坏,中震时能够迅速修复,大震来临也能屹立不倒。以防为主,力求减少人员伤害、功能丧失及经济损失。此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构筑物设计,包括通廊、烟囱、地下结构等特殊类型。
二、抗震设计关键要素
1. 结构体系与布置:要求结构具有明确的传力路径和冗余度,避免刚度和强度的突然变化。新增的构件,如抗震墙、柱等,需与原有结构稳固连接,并设有连续的基础。
2. 材料与构造措施:加固材料的强度不得低于原结构的实际强度。对于砖混、砖木结构,在不同设防烈度下有不同的构造柱和圈梁设置要求。例如,在6~7度的地区,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需设置构造柱,承重墙顶或檐口处则要设圈梁;而8度及以上的地区,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。
3. 防震缝与连接措施:通廊的防震缝设计需根据高度和烈度来确定宽度,地下通廊的直线段每20米设缝,转折及变截面处的缝宽至少50mm。连接可靠性方面,现浇楼板与墙体需稳固连接,圈梁可简化但须加强配筋并锚固于构造柱。
三、特殊类型构筑物的规定
对于通廊结构,滑动支座通廊的防震缝宽度要根据高度和烈度来计算,落地端与建筑物之间的缝宽至少50mm。地下通廊与地上结构的连接处也必须设置防震缝。非结构构件如女儿墙、出屋顶烟囱等,如果不符合鉴定要求,应予以拆除或加固。
四、强制性条文摘要(GB 50191-2012)
材料强度、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、连接的可靠性等都是强制性的要求。新增构件必须避免对原结构和地基产生不利影响。
五、修订与更新
2016年的局部修订增加了关于山区场地、框架填充墙设置的强制性条文。以上内容都是基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及修订文件,适用于到2025年的设计实践。
构筑物的抗震设计,是一项关乎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。遵循上述规范,结合实际情况,科学设计,确保构筑物在地震面前能够展现出其应有的韧性和坚固。